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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区分析] 四川宜宾兴文县百姓出借300万 抵押遭恶意注销求公正处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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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借出 300 万有合法抵押登记担保,债务人分文未还,抵押权却被悄无声息撤销,住建部门留存的抵押原始档案凭空消失,一审法 院仅凭无法律效力的复印信 访材料定案,二审关键证据不予质证,维 权之路步步荆棘。” 当事人黄建新手握完整担保手续,却因多方恶意串通、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合法债权与担保物权双双落空。在全面依法治国、司法为民的大背景下,这起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却裁判失衡的抵押借款纠 纷,折射出群众寻求公平正义的艰难,也呼唤监督力量介入纠错,让受损百姓重获法律撑腰。

    一、白纸黑字的债权与抵押,无可争议的基础事实

    2015 年,黄建新基于宜宾九天物流公司物权担保确认书、及南充商业银行参与并认可在兴文县住房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依法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核发兴房他证兴文县字第 2015000844 号他项权证,出借 300 万元款项。案涉抵押担保、借款事实三方书面确认,登记手续完整合规,债权真实有效,至今 300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分文未收回。

    当初若不是银行、物流公司共同承诺以房产设立抵押担保,黄建新绝不会出借巨额资金。三方全程签署了委贷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完整抵押档案,形成闭环物权保障。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一经登记即具备物权公示效力,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无合法解除抵押手续,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注销抵押登记。

    可现实却走向荒诞:在主债务完全未清偿的前提下,案涉二押登记被违法解除;更令人费解的是,兴文县住建城管局留存的该笔抵押原始登记档案整体灭失,登记记录仅留存 “历史” 字样,无任何解押申请材料、审核记录、经办人签字、注销时间等法定留存资料。

    依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必须完整记载登记时间、审核人员;建立严格档案管理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不得无依据删除、灭失原始登记资料。永久存档的物权档案凭空消失,直接切断黄建新证明自身抵押权存续、对方违法解押的核心证据链条,为各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扫清障碍。

    二、一审裁判严重背离证据规则,以无效信 访材料取代法定证据,错判损害债权人权益

    本案一审案号(2026)川 1528 民初 459 号,裁判存在根本性事实认定错误与程序瑕疵:

    定案核心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一审法 院未采信不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两份加盖确认手续的担保书等法定书面物权凭证,反而将内部复印的信 访材料作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依据。信 访材料仅为单方投诉记录,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定有效证据,无对方当事人质证、无档案佐证,完全不能作为裁判根基。

    刻意回避恶意串通违法解押核心事实

    案件审理全程未核查何灿辉、天府银行成都高新支行、锦江支行越权违法解除未到期第二顺位抵押的关键事实,无视银行、物流公司管理人恶意配合注销抵押、刻意逃避还款责任的行为。天府银行锦江支行作为解押操作参与方,庭审中未提交贷款、抵押、解除抵押任何书面证据,依照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赔偿全部借款本息,但一审判决完全偏袒违约方,免除其赔偿责任。

遗漏关键诉讼焦点,裁判逻辑断裂

    全案最核心疑问 ——“300 万借款未清偿,抵押登记凭何种合法手续注销?注销时间、经办人、书面申请文件何在?” 一审全程未核查、未调取、未询问,在无任何解押合法凭证支撑下,直接否定黄建新合法抵押权,事实认定完全无根无据。

    三、二审庭审程序多处违法,关键新证据未经质证,当事人维 权诉求被漠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案件进入二审(2026 川 1528 终 1660 号)就二审法 院是变更了三任九位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直至2026 年 7 月 10 日庭审具体本案审判人员对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是否能及时准确的进行掌握?并对诉讼焦点进行组织全面完整的原、被告三方的质证、与反驳。暴露出多重程序违法情形,直接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法定诉讼权利:

    被上诉人消极应诉,答辩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南充商业银行、何灿辉作为核心被上诉人无故缺席庭审,消极对抗司法程序;商行提交的书面答辩状未加盖单位公章,不符合民事诉讼文书法定形式,不具备答辩效力,法庭未就此作出有效处置。

上诉人提交 5 组共计 55 页核心新证据,全程未组织质证

    黄建新二审提交全套担保确认书、抵押登记线索、沟通记录等 5 组关键新证据,足以证实抵押设立、各方合意、恶意解押完整事实。但全体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

此外,上诉前黄建新两向二审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包含调取证据、请求召开庭前会议、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核查抵押档案灭失、违法解押两大核心疑点等,申请均石沉大海,未获任何答复,当事人合理诉讼诉求被长期搁置。

    四、多方恶意串通违约,当事人维 权产生巨额直接损失,违约赔偿于法有据

    宜宾九天物流公司管理人李丛真,全程清楚案涉 300 万元抵押担保的全部事实,明知无黄建新出具的撤押书面授权、无任何法定解押登记凭证,仍主动配合银行注销抵押登记,主观存在明显恶意,未尽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与银行、相关人员构成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违约、侵权行为。

    多方共同违法注销抵押登记,直接导致黄建新丧失债权优先受偿保障,债权回收彻底陷入僵局,为持续维 权产生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案件财产保全费用 5000 元、委托律师代理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按判决金额 10% 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违约方应当全额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合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维 权产生的保全费、律师费等合理维 权开支,属于违约方可预见损失,应当全额赔付;

    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过错赔偿):管理人因故意、重大过失损害权利人债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物流公司、相关责任人恶意串通注销抵押,根本性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理应连带承担 300 万本金、利息及全部维 权成本,但两级审理均未依法支持黄建新合法赔偿诉求。

    五、百姓期盼公平正义,恳请监督渠道启动司法纠错程序

    国家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裁判必须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坚决杜绝枉法裁判、程序违法、事实错漏。

    本案不存在事实争议,借款金额、抵押登记、三方担保合意证据完整;矛盾核心清晰:债务未清偿、抵押被违法注销、物权档案灭失、审理程序多处违法、裁判依据无效材料。普通百姓黄建新倾尽家财出借巨款,本有不动产抵押作为兜底保障,却因多方串通、办案违规,陷入钱权两空、常年诉讼的困境,耗费大量时间、金钱、精力,合法权益无处伸张。

    登记簿永久存档的抵押档案离奇灭失、庭审关键证据不予质证、以信 访材料替代法定书证、回避恶意串通核心事实、漠视当事人庭前调查申请,多重程序与实体错误叠加,最终形成明显不公的错误裁判,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也让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恳请主管部门监督彻查兴文县抵押登记档案灭失及借贷纠 纷案司法不公问题的紧急诉求

    黄建新已向中央巡视组驻高院党组递交书面诉求,附上两份九天物流公司担保确认书等全套证据,恳请巡视监督力量介入:

    彻查兴文县住建城管局案涉抵押登记档案灭失真相,调取抵押、注销全部原始登记资料,核查违法解押完整流程;

核查一审、二审审理全过程程序违法问题,认定以无效信 访材料定案、新证据不予质证等违法情形;

依法启动案件纠错再审程序,重新查清恶意串通注销抵押事实,判令相关责任主体连带偿还 300 万借款本金、全部利息,并赔偿保全费、律师费等维 权损失;

    对案件审理中存在违规办案、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依规依纪核查追责,守住司法公正底线。

    一纸合法抵押登记,本是普通百姓出借资金的安心保障;一套严谨法定诉讼程序,本是群众维 权的坚实依靠。当档案凭空消失、证据束之高阁、程序流于形式,普通人的财产安全与法律信仰便会遭受重创。我们期待监督利剑刺破案件迷雾,还原抵押借款完整事实,纠正失衡错判,让依法维 权的普通群众,真正拿到法律赋予的公平结果。

                                       甘肃万广实业有限公司

                                                                        2026 年 7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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